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装配式绿色农房建设 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3〕1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3〕5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2024年装配式绿色农房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省级装配式绿色农房建设试点支持对象为县(市、区)。
试点县(市、区)需同时满足以下基础条件:制定本地区装配式绿色农房试点实施方案;产业基础较好,已有一批成熟的本地装配式绿色农房建设企业。
近三年已获评省级绿色建造试点的县和市(所属市辖区)不再重复申报。
二、试点范围和期限
2024年省级财政支持4个试点县(市、区),试点期限为2024年-2025年。
三、补助标准和资金支持范围
(一)财政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对每个试点县(市、区)给予500万元定额奖励,2024年先行预拨,2025年试点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估验收情况开展资金清算。
(二)资金支持范围。奖励资金用于试点地区的装配式绿色农房建设和相关配套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日常运转和与支持方向无关的经费支出。
四、遴选程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选拔确定试点县(市、区)名单,重点向基础工作扎实、产业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县(市、区)倾斜。
(一)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对照试点工作要求,组织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州住建、财政部门;市州住建、财政部门择优推荐1个县(市、区)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二)评审答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通过材料评审、现场答辩等形式开展评审,综合评分排名前列的地区进入试点推荐名单。
(三)公示结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试点推荐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试点地区。存在异议并经查实的,取消试点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申报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应联合行文申报,填写《装配式绿色农房试点地区申报表》(附件1),按照《装配式绿色农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附件2)要求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装配式绿色农房建设试点绩效指标体系》(附件3)制定本地区试点工作各项绩效目标,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二)市州住建、财政部门对申报县(市、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联合推荐意见(填报附件1),并于2024年7月19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三)为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申报地区应紧扣要求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避免委托中介机构“编本子、讲故事”,印制豪华材料文本等情况,切实减少申报工作相关支出,申报材料仅需发送电子版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指定邮箱。
(四)请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报送有关申报材料,并对报送内容真实性负责,对不按要求报送或申报内容明显不实的地区,将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试点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照绩效目标,全面完成试点任务。有关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对试点县(市、区)要建立日常跟踪及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将试点任务落实、项目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及经验做法等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二)开展绩效评价。试点期内,试点县(市、区)应根据工作实施方案以及设定的绩效目标,每年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将适时对试点建设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跟踪应用。试点县(市、区)违规使用奖补资金、到期未能完成绩效目标任务的,将视情况收回预拨资金。
(三)抓好宣传引导。试点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支持装配式绿色农房建设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参与装配式绿色农房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
联系人:
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黄婕
电话: 0731-88950108
邮箱: hnjstkjc@163.com
2. 湖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曾晶
电话:0731-85165083
邮箱:hncztjjc@163.com
附件2.装配式绿色农房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docx.docx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