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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江新区建筑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7浏览:384返回上一级

关于印发《湘江新区建筑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江新区建协发〔2024〕04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湘江新区建筑行业专业人才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人才在行业自律、规范管理、考核评比、资格评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湘江新区建筑业协会拟定了《湘江新区建筑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湘江新区建筑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湘江新区建筑业协会

2024年4月7日



附件:

湘江新区建筑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大力实施“强省会”战略下湘江新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让行业协会在统筹协调、行业自律、规范管理、考核评比、资格评定等方面,充分发挥各会员单位高层次人才专业能力与实际经验的重要作用,完善专家的遴选和使用,充分发挥湘江新区建筑业协会(简称建协)专家库的建设水平,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家库按照 “广泛参加、统一管理、有序开发、管用分离”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于建协考核评比、技术攻关等管理工作,是建协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协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各类专家为湘江新区高品质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为湘江新区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包括进行重大项目调研和人才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科技攻关及成果评价、湘江杯与湘江新区安全文明观摩示范工程评审等。

第四条 入库专家暂分为工程技术类、工程质量类、工程安全类三类。

第五条 建协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根据创新工作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专家库,建协工程部为专家库的日常管理部,包括专家库建立、会议通知、咨询服务评审计划安排等,收集专家建议和意见,办理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入库专家条件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工程建设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专家职责。

(二)具备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管理方面业绩显著人士。

(三)建设、设计、监理、科研院校、施工单位等工程建设领域具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及业内资深人士。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以下情形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

1.硕、博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学者、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领先型企业的技术骨干,或承担过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课题,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3.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的专业条件

       (一)质量管理专家

1.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施工经验;掌握湘江新区“湘江杯”、“安全文明观摩示范工程”的评选标准及省优、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评选标准;熟悉创建国家级优质工程的做法及要求。

2.掌握有关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3.从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为省、市一级相关专家库成员,在湘江新区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特级企业的主管质量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部门负责人;一级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担任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与技术、质量负责人,且业绩突出。

(二)安全方面专家

1.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熟悉和掌握对“高、大、异形”脚手架、塔吊、外用电梯、电动吊篮、物料提升机、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核及工作。

2.熟悉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需求。

3.熟悉并掌握机电设备、起重设备、垂直运输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技术要求及安全运行管理要求,针对不同阶段暴露的安全管理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办法,纠正违章行为。

4.参与过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能从技术方面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三)工程技术方面专家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解决现场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2.主要涵盖从事建筑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管理、建筑教学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3.具体包括:高等院校教研人员、设计单位技术骨干、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建筑行业现场管理及技术负责人等。

(四)申报材料清单

1.入库专家登记表(见附件)。

2.在职证明。

3.专业技术职称扫描件。

4.曾担任过的各类评审专家的证书或聘用文件扫描件。

5.发表的论文、专著、工法及专利(近年)。

6.个人所获荣誉证书(近年)。

(五)申报要求

1.将上述材料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

2.将上述资料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

3.本人近期的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第八条  专家入库申报程序

(一)申请入库专家,原则上由专家所在会员单位(法人单位)严格依照推荐条件推荐,尽可能涵盖本企业不同专业的专家人才。

(二)被推荐的专家人选按第五、第六条要求,填报表格和报送资料。

(三)专家候选人推荐单位将其填报的书面材料及电子材料报协会工程部邮箱。

(四)推荐的专家人选,由建协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在建协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专家方可入库。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家开展复审,确保入库的专家符合要求。

(五)建协对入库专家统一颁发《湘江新区建筑业协会专家聘书》。

(六)建协将根据工作需要,具备条件的专家可以随时提出入库申请。

          第九条  专家退库条件

         专家库中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建协可将其退出建协专家库。

(一)入选专家库后,发现其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本人提出退出专家库申请的。

(三)专家库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对其提出退出专家库申请。

(四)专家在接受委托的业务活动中,被人举报,经建协查证属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或除名处理,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五)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入库专家的权利

(一)参与建协组织开展的各类咨询、鉴定、评审、评选推荐、讲学和交流活动。

(二)接受委托,代表建协参加湘江新区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行业调查、课题研究、法规制定、技术鉴定、工作调查等活动。

(三)专家在完成委托的咨询服务等活动后,按规定获取津贴或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湘江新区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

(二)积极参加建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机密。

(三)认真完成建协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积极发挥作用,向建协提出有关技术进步、行业科技发展的建议与信息;向建协提出有关行业发展、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的研究报告与技术总结。

第四章 专家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建协对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专家聘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建协工程部对入库专家负责统筹管理。对不同类别的专家进行分组,设置组长。专家的使用由建协统一组织,根据评先评优等工作需要每次从专家组中随机抽取3—10名专家开展工作,由建协工程部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建协的各职能部门要创造条件,组织专家开展活动,并根据活动的需要,在专家库选用相应的专家。

第十五条  建协对入库专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专家信息包括专家个人基本情况、参加活动情况、使用部门(单位)评价意见等内容。专家信息将通过网络、在线服务等手段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建协职能部门在组织(委托)专家活动结束后,需将专家的工作表现,专业技术水平等评价信息,填入《专家工作业绩评价表》(见附表),并由工程部录入专家信息档案。以此作为今后使用、调整专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中专家因调离单位、退休、职称、职务、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将变更事项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以电子扫描的形式报送建协工程部。

第十八条 建协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或专业工作会议。与专家的联系可采取信函、电话、网络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十九条 建协根据实际情况,对专家库内专家定期进行调整。

第五章自律与纪律

第二十条 专家需自尊自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参加活动。未经建协同意,不得以建协专家的名义对外进行咨询、培训授课等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家在咨询服务、评审、评优、技术鉴定等活动中,实行回避制度。严禁以任何名目或形式索要、接收任何财物和礼品。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接受委托参加活动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被举报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无故累计两次不参加建协组织或委托活动,视为自动退出专家库,不再聘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湘江新区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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