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新区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做好湘江新区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湘江新区建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二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四条 会员于每年入会时间前十五个工作日缴纳次年的会费(会员入会时间以上一年通过批准后开始缴费时间为准),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缴纳次年会费。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50000元/年;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理事单位:10000元/年;
会员单位:4000元/年。
第六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需经由常务会批准后,由监事长审定。
第七条 对于无故满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年费、资助和捐款,需退会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九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湘江新区建筑业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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