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新区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湘江新区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为:XiangJiang New Area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XJ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在湘江新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设计、咨询和检测业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各相关行业专业部门,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廉洁自律”职能,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作用,凝聚行业力量,为推动湘江新区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 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 ,业务主管单位是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书记、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会长、书记、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69号岳麓1 号5楼502。
第二章 党 建
第七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行业党的基层组织,负责行业和协会内的党建工作。本会将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八条 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本协会的政治核心、引领作用和领导地位。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对本协会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党组织要发挥前置作用,即对协会重大决策事项进行预先审议把关。
第九条 本会将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在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起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传达贯彻政府意图,搞好行业管理。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行业利益相关情况调研等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二)调查研究会员、行业的情况和问题,接受会员与本行业有关的政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三)协助区住建部门制订和实行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规章制度,研究提出行业发展有关法规建议,并推进在行业实施,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四)推动实施建筑企业“走出去”战略,引导会员企业“上等级,上规模”,发展同国内外同行与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服务建筑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五)为企业培训人才,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帮助企业培养人才,为企业各类人员在执行资格考试、持证上岗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等方面提供服务,提高建筑企业队伍素质;
(六)推动专家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或业务指导;开展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技能培训,为建筑业发展服务;
(七)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安全施工,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做好区优质工程(“湘江杯”奖)评选、省优质工程奖和“芙蓉杯”的推荐工作;
(八)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加强科学管理,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组织科技成果和优秀质量管理成果的发布和推广应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开展节能减排,绿色施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九)建设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递信息,交流经验,创优评优,表彰先进,推广与展示会员改革发展和建筑科技成果,提高协会和会员的知名度;
(十)组织会员学习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引导会员诚信自律,依法经营,规范行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十一)自筹经费、自求发展,兴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增强自主创新发展能力;
(十二)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混合组成。
单位会员是指:凡在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施工、设计、供应、咨询、检测等活动,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可以以单位会员加入协会。
个人会员是指:原则上是户籍在湘江新区范围内或长期在区内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
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遵循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单位会员中的“社会团体”须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相关行业专业部门要得到本会认可,或已取得工商部门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经营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代表单位担任本会理事及会员单位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4.个人会员应具有资格证书或相关有效证件。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通过后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书记或执行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5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不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会长履行理事长职权。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常务理事的调整;
(二)理事会换届。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书记或执行会长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长、书记、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由执行会长轮值,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书记或执行会长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书记、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书记可由执行会长兼任。
本会采取会长轮值制,会长由执行会长轮流担任。总部设在湘江新区内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经申请和选举程序,可担任轮值会长。轮值会长每2年轮值一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执行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执行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书记按照党内规定任职,由上级或主管部门党组织任命。
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任,任期不受限制。
第三十九条 会长或执行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也可授权委托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法定代表人为授权委托的,签署前必经委托人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卸任或授权委托撤销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或授权委托人撤销授权委托证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书记或执行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副秘书长和各下属机构负责人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有决议的,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至10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人数较少的,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监事长;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党组织书记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30日第3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